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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师考试基础知识辅导:农药污染

发表时间:2020-03-26 03: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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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农药污染及其预防

  我国目前使用的农药也有近两百种原药和近千种制剂。原药年产量近40万吨,在世界上排第二位。农药按化学结构可分为有机氯类、有机磷类、有机氮类、氨基酸酯、有机硫、拟除虫菊酯、有机砷、有机汞等多种类型。如按用途可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杀线虫剂、杀螨剂、杀鼠剂、落叶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类型。使用较多的是杀虫剂、杀菌剂和除草剂三大类。

  农药使用不当,对环境和食品会造成污染。施用农药后,在食品表面及食品内残存的农药机器代谢产物、降解物或衍生物,统称为农药残留。食用含有农药残留的食品,大剂量可能引起急性中毒,低剂量长期摄入可能有致畸,致癌和致突变作用。

  (1)农药污染途径

  1)直接污染:因喷洒农药可造成农作物表面沾附污染,被吸收后转运至各个部分而造成农药残留。污染的程度与农药的性质、剂型、施用方法及浓度和时间有关。

  2)间接污染:由于大量施用农药以及工业“三废”的污染,大量农药进入空气、水体和土壤,成为环境污染物。农作物长期从污染的环境中吸收农药,可引起食品二次污染。

  3)生物富集作用与食物链:生物富集作用是指生物将环境中低浓度的化学物质,通过食物链的转运和蓄积达到高浓度的能力。食物链是指在生物生态系统中,由低级到高级顺次作为食物而连结起来的一个生态链条。某些化学物质在沿着食物链转移的过程中产生生物富集作用,即每经过一种生物体,其浓度就有一次明显的提高。某些理化性质比较稳定的农药,如有机氯、有机汞和有机砷制剂等,脂溶性强,与酶和蛋白质有较大的亲和力,不易排出体外,在食物链中通过生物富集作用逐级在生物体内浓缩,可使其残留量增高。

  生物富集作用以水生生物最为明显。如原来水体仅含DDT3×10-5ppm时,通过浮游生物、小鱼、大鱼、水鸟等捕食生物逐渐富集,最终在水鸟体内DDT含量可高达25ppm,为原水中DDT含量的833万倍。

  (2)食品中农药残留及其毒性

  1)有机氯农药对人体危害:有机氯是最早使用的一种农药,主要有六六六及DDT等,在环境中稳定性强,不易降解,在环境和食品中残留期长。

  有机氯农药多数属于中等毒或低毒。急性中毒时,主要表现为神经毒作用,如震颤抽搐和瘫痪等。有机氯农药的慢性毒性作用主要侵害肝、肾和神经系统等。有机氯农药能诱发细胞染色体畸变,因为有机氯可通过胎盘屏障进入胎儿,部分品种及其代谢产物具有一定致癌作用。人群流行病学调查资料表明,使用有机氯农药较多的地区畸胎发生率和死亡率比使用较少的地区高10倍左右。

  由于有机氯农药化学性质稳定,不易降解,在环境和食品上长期残留,并通过食物链逐级浓缩,具有一定的潜在危害,因此许多国家已停止生产和使用,我国已于1983年停止生产,1984年停止使用。

  2)有机磷农药对人体的危害:有机磷农药是目前使用量最大的一种杀虫剂,常用产品是敌百虫、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等。大多数有机磷农药的性质不稳定,易迅速分解,残留时间短,在生物体内也较易分解,故在一般情况下少有慢性中毒。

  有机磷农药对人的危害主要是引起急性中毒。有机磷属于神经性毒剂,可通过消化道、呼吸道和皮肤进入体内,经血液和淋巴转运至全身。其毒性作用机制主要是与生物体内胆碱酯酶结合,形成稳定的磷酰化乙酰胆碱酯酶,使胆碱酯酶失去活性,从而导致乙酰胆碱在体内大量堆积,引起胆碱能神经纤维高度兴奋。

  3)拟除虫菊酯类:本类产品是人工合成的除虫菊酯,可用作杀虫剂和杀螨剂,具有高效、低毒、低残留、用量少的特点。目前大量使用的产品有数十个品种,如溴氰菊酯(敌杀死)、丙炔菊酯、苯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等。由于施用量小,残留低,一般慢性中毒少见,急性中毒多由于误服或生产性接触所致。

  4)氨基甲酸酯类:这类农药属中等毒农药,目前使用量较大,主要用作杀虫剂(如西维因、速灭威、混灭威、呋喃丹、克百威、灭多威、敌克松、害扑威等)或除草剂(如丁草特、野麦畏、哌草丹、禾大壮等)。该类农药的特点是药效快,选择性高,对温血动物、鱼类和人的毒性较低,容易被土壤中的微生物分解,在体内不蓄积,属于可逆性胆碱酯酶抑制剂。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胆碱能神经兴奋症状,慢性毒性和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毒性方面报道不一,目前尚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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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预防措施

  1)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所谓高效就是用量少,杀虫效果好;而低毒是指对人畜的毒性低,不致癌、不致畸、不产生特异病变。低残留是农药在施用后降解速度快,在食品中残留量少。

  2)合理使用农药:我国已颁布《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4285-1989)》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GB4321.1~3—1987~1989)》,对主要作物和常用农药规定了最高用药量或最低稀释倍数,最高使用次数和安全间隔期(最后一次施药到距收获时的天数)。

  3)加强对农药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许多国家都有严格的农药管理和登记制度。我国国务院1997年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中规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还规定了我国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农药登记和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4)限制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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